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街道**幢**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乡**村**号)。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于2019 年9 月13 日18 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UG****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香山街道梅舍路由西向东行驶,经香山隧道、子胥快速路、中环高架、宝带西路行驶至木渎镇雀梅花园,后又沿雀梅路由北向南行驶,经230省道行驶至姑苏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韦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韦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驾驶证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抓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