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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0********,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装饰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号(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乡**村**号)。2015年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照号为津D****5灰色飞度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津滨大道快速路至河东区万达广场,后沿津滨大道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津滨大道东兴路下沉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9.2mg/100ml。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敬慧

检察官助理:郭晓敏

2020年12月17日

附:

1、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3张),补充材料1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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