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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05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村**组**号**室。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全椒县***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韦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7.8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韦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二轮摩托车的照片;

2.书证:受案材料、户籍证明、查询记录、归案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在全椒县**镇**村**组**号**室候审,联系电话1875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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