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1834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5198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住**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醉酒(经检验,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27mg/100ml)驾驶一辆粤S0****号牌小汽车行驶至东莞市**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5.勘验现场材料:现场图等;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韦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2828****;保证人孟某某,联系电话1826080****。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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