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时48分,被告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12****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环城高速内侧45公里801米(广州市荔湾区辖区内)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03.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志英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联系:18566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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