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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422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厦**室,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对被告人韦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K8****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卓悦中心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田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韦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由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载有执法现场录像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锋

检察官助理:卢嘉敏

2020年9月21 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小区**号,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涉案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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