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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21977********,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乡**村**屯**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圩某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S114线由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珠坑圩往禾云镇鱼坝方向行驶,行驶至禾云镇大湾岗村路段时发生车辆自翻,造成韦某甲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禾云镇卫生院医生在现场对韦某甲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检验,从韦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7.5mg/100ml。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韦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韦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凌翠微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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