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68********,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镇**街**号,现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2时25分左右,被告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9号小型越野客车欲返回南宁市武鸣区**小区家中,当行驶至武鸣区**路**路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交警查获。经鉴定,从韦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2. 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3. 司法鉴定意见书;
4. 现场照片和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