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7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户籍所在地**:金城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日中午,被告人韦某某在亲戚家喝酒后驾驶桂M****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当天14时许,当韦某某行至河池市国道210线2753KM+100M处时,被陈*驾驶的冀A****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A****挂号车碰对,造成摩托车受损及韦某某受伤(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某、陈*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经鉴定,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31mg/100mL,超过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铁松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金城江区**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355808****。保证人:黄**,系韦某某妻子,住金城江区**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527780****。
2.卷宗壹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3.光碟壹张(抽血录像)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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