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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韦某某,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4********,汉族,小学,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区**号。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8时52分,被告人韦某某醉酒驾驶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迎宾大道与安澜路交叉路口处,与沿安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高某某驾驶的苏H*****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韦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主动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勘验等笔录;

6.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丽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92150****)。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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