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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巷**号)。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窝赃罪,于1996年9月4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韦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1月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1时56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R****小型轿车,沿镇江市中山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山西路狮子山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袋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警务执法仪拍摄的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和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33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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