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社区**组,住肥东县**镇**路**自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肥东县店埠镇包公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塘杨路口处,被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韦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5mg/100mL。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