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册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9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册亨县**镇**村**组,家住册亨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6月22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号小型轿车从贞丰县城往册亨县方向行驶,于当日21时30分,行驶至贞丰县**街上100米(小地名:**门口)处,被贞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韦某某血样取样送检,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亚兰
检察官助理 吴恒韵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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