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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韦某某,曾用名常**,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906******,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贵BJT761号小型轿车由六枝特区郎岱镇洒志方向往平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洒光公路4公里500米处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对其抽取血液进行酒精(乙醇)含量鉴定。2020年1月21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韦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21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其行为已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1辆;2.书证:受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提取血液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罗**、李**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1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贵明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六枝特区郎岱镇把利村六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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