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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月**日,现年40岁,初中文化,贵州**有限公司司机,身份证号码5201131979********,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栋**单元**号,住址同上。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6日将案件交办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7的小型普通客车由云岩区中环路北段往北京东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中环路北段1km2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2020年7月6日21时18分,执勤民警经对被告人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为12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

过、涉案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快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任开龙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86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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