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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0000000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61974********,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平坝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某某,贵州东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晚,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B8****的普通小型汽车由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陈亮村方向沿栋青路向贵安新区大学城方向行驶,当日23时4分,行驶至栋青路大学城医院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4.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员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林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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