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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82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左昌德,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渝DX****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江北区居然之家停车场出发,经北滨一路,行驶至嘉华大桥北引桥路段时,逆向行驶,与谭某某驾驶的周某某所有的渝B9****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2时许,民警赶至现场,对韦某某进行乙醇呼气检测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韦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

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韦某某已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对被害人周某某赔偿了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到案经过、(2020)渝0105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韦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其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负事故全部责任,已经民事诉讼途径赔偿被害人损失14万余元;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韦某某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其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的车辆均未见异常;

4.抽血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韦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涛

检察官助理  陈  诚

                                 2021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幢**;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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