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41982********,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2月8日22时许,韦某某酒后驾驶粤Y3****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横路西基路段时,被执勤警察查获。经鉴定,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荆炼
附:
1.被告人韦某某被取保候审,现暂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楼,联系电话:1342071****;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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