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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8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广南县**创洁公司员工,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镇**社区西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于2021年2月17日被监视居住,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0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云H2****号小型轿车行至广昆高速959KM+800M(八宝收费站连接)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韦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49mg/100ml。经对韦某某提取血样并送检,送检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4.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记录、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韦某某、张某某、韦某甲等人的证言;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具有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从重处罚情形,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0****4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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