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72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7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女装摩托车沿博罗县四角楼G205线往小金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博罗县罗阳镇四角楼与金罗路优品惠商场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6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刘秋妍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电话:1882652****,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街道办**楼**庙,保证人:邹某某,电话:1371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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