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市**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66********,汉族,大学文化,**大学教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市**区**路**弄**号**室。现住固镇县**镇**场。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晚,被告人韦某某在固镇县**镇**巷**牛肉馆饮酒,后驾驶沪******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从固镇县**镇**酒店门口出发,途径固镇县**镇**街、**路、**路,行驶到**路铁路立交桥北侧时,因发现前方有交警查车,遂调头向北将车行驶至固镇县**镇**小区东门南侧停车位停下,下车离开时被追赶到的执勤交警现场查获。2020年6月12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甘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维维
检察官助理:陈巧巧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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