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664号
被告人韦某某(自报),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41985********,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镇**村**村**号,现住东莞市**镇***村****巷**号**楼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 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20时58分,被告人韦某某醉酒(经检验,韦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277.92mg/100ml)驾驶粤ST****号牌小客车,自北向南沿东莞市**镇**村***巷行驶,行驶至**村****巷**号前路段时,车头与何某某停放在此路边的粤S5****号牌小客车的尾部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韦某某。
2020年2月24日 ,东莞市交警支队石排大队认定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涉案车辆等物证,王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两个月二十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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