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43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225301981********,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在东莞市**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2019年10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洪梅大队处于罚款2000元并暂扣驾驶证。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22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GN****的汽车搭载朋友从东莞市**镇**综合市场附近出发,后行驶的**镇**大道**大桥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韦某某的证言,涉案车辆等物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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