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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4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7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南路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粤A****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的结果。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认定,被告人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韦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调查。公安人员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韦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检测,从送检的被告人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赔偿人民币86832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7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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