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61976********,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现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10分,被告人韦某某醉酒(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6.2.mg/100ml)驾驶桂A****3号小型轿车行驶在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农坛路红岭派出所路段时,被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 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桂正廉司鉴[2020]毒鉴字第10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照片、路径监控视频、现场执法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燕
助理检察官:韦海宇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光碟五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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