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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8********,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桂M****3号本田牌白色小型轿车经过大新县雷平镇国道243线1712km+200m处时(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雷平中队门口),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从韦某某身上提取的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96.1mg/100ml。同年8月12日,被告人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冬蕾

检察官助理 农金鲜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76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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