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2261996********,壮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户籍所在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租住在来宾市兴宾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桂G****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兴宾区东南一路建宾道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韦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韦某某被抽取的血样鉴定,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28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莲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其联系电话为: 1784082****、保证人盘某某的联系电话为:1597720****。
2.刑事案卷证据材料壹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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