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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公诉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1号小型轿车在柳城县**镇**路段,与对向由张某某驾驶的桂B****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勘查完毕,随后带韦某某到柳城县**镇中心卫生院提取血样,血样经送柳州市疾病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宝健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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