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14时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醉酒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桂B****0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柳城县**镇**线(**)处,与胡某某驾驶豫N****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会车时,不按规定会车发生刮碰,造成其本人受重伤二级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韦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6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萧栩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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