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大亚湾区**一个朋友家里一起吃饭、喝酒,吃饭期间其喝了大概3两的自酿米酒后,于当晚20时许,其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朋友的住处出来后,经过大亚湾区**路**道**。韦某某将摩托车加好油后驾驶摩托车从大亚湾区**办事处前面的小路行驶到大亚湾区**路,之后掉头后往大亚湾**方向行驶到大亚湾区**路**路段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韦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3.7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国煌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惠州市大亚湾区**出租屋,联系电话13246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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