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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零时5分许,被告人韦某某和朋友在惠东谟岭一饭店吃饭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码:LAELB24A****)回其住处,途经沙田镇东部工业园路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韦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9.6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春杨

2020年2月25

附: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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