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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组,现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00时25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醉酒驾驶豫K*****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乌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行驶至**路**法院门口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卡口记录,道路运输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2020】法毒鉴字第AJ****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材料和有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丽巴哈尔·阿不都热西提

书记员:古再丽努尔·托合提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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