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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口市龙华区**镇**路**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与朋友吴某某等人在海口市龙桥镇**大道**路**停车场吃饭,期间韦某某饮酒。饭后某某驾驶号牌为琼A9****越野客车将韦某某送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人民大道海口市人民医院路口,某某下车离开。22时36分许,韦某某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9****小型越野客车去海口市人民医院停车场,到停车场后与保安人员发生口角,后保安报警,韦某某在原地等待民警到来。23时10分许,民警到场后将韦某某带到海甸派出所,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通知交警到场,其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后民警将韦某某送往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7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抽血照片、血液照片、车辆照片、被查获地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通知家属工作记录、证据保全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证人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4. 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二个月,缓期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琼山区**街**号。联系电话:1332202****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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