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时45分许,被告人韦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的二轮电动摩托车,途经潮南区司马浦镇司英路口时,被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100ml。
2019年12月16日,在值班律师张灿虹见证下,被告人韦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韦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朝洛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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