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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韦江龙,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710175512,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武鸣区马头镇全苏村苏落屯101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江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韦江龙开始参与网络赌博,因赌输大量钱财,为填补赌博上的亏空,从2018年8月开始,韦江龙以帮人低价购车的名义,通过与他人签订汽车购买合同的形式诈骗他人购车款,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9月9日,韦江龙在广西车邦邦汽车销售公司(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号)与被害人雷喜进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雷喜进以25.98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广西车邦邦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丰田皇冠汽车。同日,雷喜进通过广西吉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韦江龙支付了25.98万元购车款后,韦江龙在网上支付了4.8万元的订购金订购了一台丰田皇冠汽车。因韦江龙将剩余购车款用于网络赌博或归还债务,导致其既未能交付车辆,也未能退还购车款。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韦江龙用相同手法诈骗了被害人吴标、梁秋连、吴方强、黄金国、卢文龙、陈少华等人购车款。其中,被害人吴标被诈骗25.597万元、被害人梁秋连被诈骗21万元、被害人吴方强被诈骗12.25万元、被害人黄金国被诈骗11.88万元、被害人卢文龙被诈骗10.3万元、被害人陈少华被诈骗7万元。

经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广西车邦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黄钰瑛、杨军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喜进、吴标、梁秋连、吴方强、黄金国、卢文龙、陈少华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江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江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114.00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广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韦江龙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7********,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韦某某开始参与网络赌博,因赌输大量钱财,为填补赌博上的亏空,从2018年8月开始,韦某某以帮人低价购车的名义,通过与他人签订汽车购买合同的形式诈骗他人购车款,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9月9日,韦某某在广西车邦邦汽车销售公司(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号)与被害人雷某某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雷某某以25.98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广西**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丰田皇冠汽车。同日,雷某某通过广西**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韦某某支付了25.98万元购车款后,韦某某在网上支付了4.8万元的订购金订购了一台丰田皇冠汽车。因韦某某将剩余购车款用于网络赌博或归还债务,导致其既未能交付车辆,也未能退还购车款。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用相同手法诈骗了被害人吴某甲、梁某某、吴某乙、黄某甲、卢某某、陈某某等人购车款。其中,被害人吴某甲被诈骗25.597万元、被害人梁某某被诈骗21万元、被害人吴某乙被诈骗12.25万元、被害人黄某甲被诈骗11.88万元、被害人卢某某被诈骗10.3万元、被害人陈某某被诈骗7万元。

经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广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黄某乙、杨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吴某甲、梁某某、吴某乙、黄某甲、卢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114.00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广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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