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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合同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韦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月**日,被告人韦某某用“陈某某”的名义与昆明市西山区**社区**合作社签订了承租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地产旁**的房屋,租期为2007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止,租金为每年三万元人民币,一年一交(每年**月**日前支付),逾期不交,**社区收回房屋。2016年**月**日,被告人韦某某在虚构租期从2008年至2025年并隐瞒其未向**社区支付2016年租金,并且也不打算支付后面租金的情况下,将此房屋以每年60000元的租金租给被害人肖某某,租期从2017年**月**日到2022年止,一次性骗取被害人肖某“租金”300000万元。收到该款项后,被告人韦某某用于还债。2017年**月因被告人韦某某没有支付二年的租金,村委会强行收回了该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租房协议、收条等:2.证人李某某、韦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证言:3.被害人肖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为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认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琼仙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碟五盘;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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