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48********,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从家带锄头、打火机等,来到东兰县东兰镇乐里村干腊屯 “坡平”坡旱地除草准备种玉米,将杂草堆放在一起,然后用打火机点燃。至下午15时许,由于天气干燥、风大,火苗就燃烧到旱地边的杂草,并蔓延上“坡平”山灌木林。虽经被告人及群众、村干、镇干、消防队到现场扑救,均无法扑灭,直到用次日凌晨三时许才自然熄灭。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韦某某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5.1公顷(合计:76.5亩),过火林地的地类为特殊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类型为防护林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树种为石山灌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现场照片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失火造成林地过火面积为5.1公顷(合计:76.5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坚
检察官助理:张平静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被取保候审,住东兰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977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6.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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