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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镇雄县城好万年商务酒店上班。曾住在酒店二楼、三楼309房间,期间,多次容留杨某某、骆某某、“东哥”等人在其上班住宿的房间吸食毒品“马儿”。经尿液检测骆某某呈甲基苯丙胺阳性,杨某某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韦某某呈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2.证人杨某某、骆某某的证言;3.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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