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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卷毛),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80********,壮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户籍所在地:金城江区**路**号,现住址:金城江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金城江区**小区**栋**单元**室(以下简称:101室)系被告人韦某某居所。2020年7月21日14时许,民警对101室进行检查时,在房内查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韦某某、覃某某、甘某某、覃某某等人。经对上述四人的尿液进行毒品成份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铁松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及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3.光碟叁张(讯问录像)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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