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韦某甲,别名:韦某乙,女,1950年**月**日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号,身份证号码:4527301950********,汉族,文盲,群众,无业,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甲于2011年租得位于阳春市春湾镇前进村委会红光村的一间瓦房。2018年8月,韦某甲先后容留卖淫女廖某英、韦某丙上述瓦房内从事卖淫活动。韦某甲从每次卖淫活动中提取10元作为盈利。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韦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晓东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壹份;光盘肆张;案卷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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