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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7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某因对现实生活、社会不满,为发泄情绪,于2019年8月12日22时许,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微信号为wwj19****,昵称为“向阳花” 的微信,在有371人的“**大师群”微信群内发表“共铲党还不如我的一坨屎”、“支持香港暴乱”、“我有汗奸证的”等言论,造成大量群众在微信朋友圈及网上大量转发、评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上述言论截图被转发到:l、“今晚宜州微信圈一小伙子****,预计明天警察叔叔找上门去了”点击数为2990;2、“有人想出名,那就给他出名!”点击量为3210;3、“出脸了这个反动派”点击量为477;4、“宜州**土特产交流群”(457人)、“赵村钓鱼群”(144人)、“**快乐星球”(337人)、“宜州画眉”(20人)、“**保险~瑶浴~家”(152人)、“宜州本地弹弓比赛群” (134人)、“宜州-柳州拼车群”(201人)、“河池市涂料专业人才基地”(86人)、“家族群”(15人)、“宜州**土特产交流群”(457人)等微信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为发泄情绪,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康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据目录各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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