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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2282001********,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现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与朋友喝完酒回到凭祥市福利院附近时,因路边的过往车辆太吵,自认为是走私车,遂产生不满情绪,后随意到马路上拦停过往车辆。当被害人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F****3的吉利牌轿车途径平而关路福利院附近路段时,韦某某就从路边走到路中间把梁某某驾驶的车辆拦停,后韦某某就走到该车驾驶座打开车门,并威胁说不开门就拿刀砍死梁某某。梁某某下车后,韦某某就坐到驾驶坐上,同时要求,梁某某坐到副驾驶座位上,梁某某当时因害怕对方有刀,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就往凭祥市区方向逃跑躲避,韦某某就开着梁某某的车掉头去追梁某某,梁某某跑了没多久,见韦某某开车快追上自己后,逐跑进路边的稻田里躲避。之后韦某某就掉头去追赶拉走私货物车辆,其在该路段来回驾驶,没追上走私车辆后准备把该车开回原地归还车主,在距离福利院约100米处,韦某某开车撞到路边一块广告牌,致使该车翻到路边田地,导致车辆严重变形损毁,处于报废状态。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2618元人民币;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韦某某身上抽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拦截并抢夺他人车辆,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农 伟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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