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82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村民委***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韦某某在宝安区**街道办理了一张手机电话卡,之后在**社区****银行**支行办理了一张带U盾的银行卡,后被告人韦某某将上述电话卡、银行卡以300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供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使用。该卡被用于四川省北川县的被害人伍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被网络诈骗一案接收相关涉案资金,接收资金为8000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韦某某因缺钱花,在光明区**街道先办理了两张手机卡,之后在****银行**支行、****银行**支行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后将该两张银行卡以及相关电话卡通过邮寄方式以现金1000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韦某某所变卖的****银行银行卡被用于湖北省恩施市的被害人秦某某被网络诈骗一案接收相关涉案资金,接收金额为 360000元。
2020年9月3日,民警在**街道****村*号抓获被告人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宏勇
李丽燕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银行卡、电话卡、赃款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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