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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队**号,因涉嫌赌博,于2019年7月31日被都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9日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甲从2019年7月下旬开始,在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街**队**号自己家中一楼大厅内提供桌椅、扑克牌等赌具,供他人以“摆注”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每天参赌人员有十至二十多人,韦某甲从中抽取“卫生费”营利。至2019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涉赌人员二十多人,扣缴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现金若干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即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

2.书证,即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

3.证人即韦某乙、苏某某、马某某、石某某、黄某甲、唐某某、韦某丙、黄某乙、张某某、韦某丁、何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吴某某、黄某戊、韦某戊等16名参赌人员的证言;

4. 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5日左右,每日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抽取“卫生费”获利达500元左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俊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都安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壹册共169页、起诉意见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被告人韦某甲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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