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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正月初八日至正月二十九日(即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韦某某提供其位于吴川市**镇**村其家二楼大厅处给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开设赌场以三公的形式与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韦某某并从中抽水获利10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柯某戊、柯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李均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在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5光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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