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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居所地阳春市**镇**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月**日被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8月22日到阳春市公安局投案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9月期间,李某某(已判刑)在其位于阳春市岗美镇岗侨路的饲料铺后屋房间内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撑船仔”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成场不少于二十场,每场有十多人参赌,每盘牌抽水50至100元不等,每场抽头渔利不少于1000元,期间该赌场抽头渔利不少于12000元。其中,被告人韦某某在李某某的赌场内协助李某某放高利贷为赌客提供资金帮助,放贷金额不少于93000元;还帮助李某某的赌场望风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每场工钱200至300元,共参与12场,个人获利不少于2700元。

另查明,韦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主动到阳春市公安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帮助赌场望风并参与赌场放贷、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又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栋

检察官助理:郭倩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六册;

3.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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