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0日退回嵊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明知邹某某(已判决)等人在QQ平台上创建“战神殿”赌博群,仍将外挂软件出售给其,并一同操盘QQ赌博群,组织参赌人员邢某某(嵊州籍)等玩家进群以“扫雷”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接受赌资人民币1458839.84元,并牟利人民币23413.32元。
案发后,嵊州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韦某某处扣押人民币24000元、电脑主机1只、笔记本电脑1台、华为手机1只,上述物品暂存于嵊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网络平台上建立赌博群,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被告人韦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美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9870****;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四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