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8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下旬至3月30日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扶绥县**镇**村**屯自家客厅中,提供扑克牌、桌椅等,以“大众三公”的形式供参赌人员聚众赌博,且为逃避公安处罚在**屯村口附近放风看路,并于3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开设赌场期间,韦某某每晚从中收取灯光费、放风看路费用合计200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期间,累计在该赌场参赌人员达20人次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相片;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聚众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升文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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