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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08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3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自2018年11月份开始,在深圳市宝安区**路西**号**餐饮店接受谢某某(已另案处理)等多人通过微信转账下六合彩单,并利用电脑在六合彩网站进行投注而从中获利。根据网站记录显示被告人韦某某从2019年2月26日至被抓获在网站上共投注97736元,佣金为6238.6元。其中谢某某自2018年12月开始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韦某某六合彩投注金额共60270元。民警于2019年3月5日22时许在**餐饮店抓获被告人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诗祺

201956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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