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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区,住泸州市**区**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某某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4日、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29日、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 “新宝GG”、“****”赌博网站代理期间,发展会员20余人,接受会员投注达20余万元,抽头渔利金额共计4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某某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新宝GG”、“****”赌博网站代理期间发展下级会员分层图、被告人韦某某20180101至20190901期间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牟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

检察官助理:向荣艳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大某某看守所,联系电话:189824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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