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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强制猥亵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48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91********,汉族,专科文化,**旅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号,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居委会****旅租。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姚慧,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旅租**)趁被害人胡某某醉酒未反锁客房房门之机,使用其管理的总房卡三次进入被害人胡某某房间,在第二次进入被害人胡某某房间期间,拉掉被害人胡某某的遮挡衣服,用手摸被害人胸部及阴道,并用手指抽插被害人阴道。在第三次进入被害人胡某某房间,被告人韦某某摸被害人阴部时,被害人胡某某清醒并要求被告人韦某某离开,随后被害人胡某某报警。同日1时许,公安干警在**旅租将被告人韦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等;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入住登记、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DNA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强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19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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