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号,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某甲接西一街********房。2019年6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强奸罪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为发泄性欲,窜至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某甲三富街中兴公寓附近路段,从后强行搂抱被害人王某,并将被害人王某压倒在地,后因被害人王某激烈反抗,被告人韦某某放开被害人王某后逃离现场。后于同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尾随被害人罗某平步行至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某乙东一街7号恒某某木箱厂门口路段,将被害人罗某平强行拉拽至该厂附近一小巷内,威胁阻止被害人罗某平求救,强行与被害人罗某平完成性关系后逃离现场。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平阴棉及内裤上均检出人精斑,均包含被告人韦某某的DNA分型。
2019年6月23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某甲接西一街智某某大厦附近路段抓获被告人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王某、罗某平,其中强奸妇女王某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已经着手实行强奸被害人王某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巍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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